Re: [新聞] 南市查台糖 高市府:責任屬中聯

看板Tainan (台南)作者 (say)時間1小時前 (2026/08/05 11:27), 1小時前編輯推噓9(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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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 第 7 條 : 1.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 2.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 : 團體檢驗。 : 3.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 : 自主檢驗。 : 3.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 : 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4.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 : 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PS:注意上面產品,就供應商來說,出貨的原料就是供應商的產品,今天上 : 下游都是食品加工廠,食安法規定中的產品,難道只限制原材供應商嗎? : 如果只規定給原料供應商,那台糖送什麼檢?因為對台糖來說,他的產品應該是指末 : 端供應給消費者的食用油、肥皂、動物飼料才對,那他對原料送什麼檢驗? 拿食安法來解釋真的說不通,你這法律解釋法會天下大亂 目前檢方確實有擴張食安法的解釋範圍在進行調查, 但台糖比較有可能的是違反台南市的自治條例不應該是食安法, 而且台南市政府超級白痴還想鬼轉…下面詳細說明 1.你的PS看一下自己的法條不就知道了= =,為什麼台糖要送原料去驗 因為第7條II項明確的說了「要把產品『原材料』」送驗啊… 貼了法條然後自己加句PS,問說台糖對原料送什麼檢驗?啊法條就叫他把原料送驗啊。 怎麼會因為他把原料送驗就得出原料=產品的結論,自己不覺得怪怪的嗎? 2.然後你對第IV項的解釋超級奇怪,不知道是哪家學派的法條解釋法。 法律上如果我們列成 A、B、C 應該要OOXX… 並列的情況,就代表我們認為 A、B、C「不是相同的東西」但「有相似處」 才有必要把ABC分列,否則直接寫A+概括條款「常見的用法叫『以他法』OOXX」 用大家比較常看到的刑法來舉例 第 221 條I項的強制性交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者把 強暴、脅迫,並列在同一段文字裡面,就代表在行為模式上, 強暴和脅迫是不同的行為,但有相似處(是強迫他人的方法)才會把它都列出來。 否則法條會訂成「以強暴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式。 PS:下面我會再用食安法第41條說明你的解釋方法明顯有誤 3.回到你舉的食安法第7條 II.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 法人團體檢驗。 有沒有注意到他把產品原材料、成品分列。 這就代表立法上這二個是不同的東西(我想應該不會有人覺得原材料=成品吧?) 接下來才是通報義務 IV.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 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如果真的照你說的,產品是:原料、半成品、成品(這你下面的列法) 那法條會一律寫成「產品」,頂多加一句「或其他相類之物」 我不排除這可能是立法疏失,畢竟台灣法律立出來有漏洞已經不是第一天了 但就立法例、文義解釋來看,怎樣都不可能得出產品=原料的結論。 另一個明證在同法第41條第II項第2款 「…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 明顯將產品和原料區隔為二種不同的樣態,這部份真的沒什麼好爭的。 4.台糖違反的應該是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法條規定如下: 7-2本市流通之所有日本進口食品,除需標示產地國外,且應同時標示生 產地縣市,才可於本市合法販售。 這條本身並非重點,我要的是透過這條搞清楚到底自治條例怎麼定義食品 8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 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 我去查了台南市政府自己的函釋,由7-2的相關行政函釋來看, 進口進來不管當原料、直接賣的,都是台南市自治條例所稱的「食品」 可見台南市自己的玩法是只要是吃的都當成食品來列管, 台糖比較有可能因此違反第8條的主動通報義務。 不過好笑的是,台南市為了甩鍋出來洗地 https://www.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3371&s=8828857 到這邊又一個鬼轉自稱食品未流入市面所以不用通報 按照市政府的玩法,沒流入市面前根本不叫食品的話,業者發現「上游供應的『食品』」 到底要通報啥?又還沒流入市面不是嗎? : =============================================================================== : 食安法沒有規定你有沒有買賣行為,你只要加工的過程中,發生問題也要停工通報。法規 : 就是告訴你,你只要檢驗到,你就是通報。 :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 : 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1.產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這就不多敘述了 ^^^^^^^^^^^^^^^^^^^^^^^^^^^^^^^^^^^^^^^^^^ 到底哪國的文義解釋會把原料、半成品、成品都當成產品的? 我買了一箱毛線回來做圍巾,這箱毛線就是我的產品? 不提食安法本身在條文規定上就是分開用字,如果按照你的解釋方法 消保法、商品標示法裡面不管原料、半成品、成品,都可以當成「產品」耶 這解釋法一開下去人人都變企業經營者要負消保法責任好嗎= = (不過這倒是呼應了你一開始以為買賣就是歸消保法管的想法) : 2.依然沒有寫交貨與否的差別規定,法規要看文字有寫就有差別規範,當「要購買且點交 : 查驗發現有問題」就要通報,這裡寫的是「發現產品有危害之虞」 : 3.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 : a.台糖在樣品送檢時就發現問題,所以沒有後面加工的動作,所以就沒有後產品送檢 : 或是通報的問題,這裡的產品指台糖完成加工的產品。 : b.並通報主管機關,這裡不會因為沒入庫,就不做前面的「應」,因為這裡法律 : 文字是「並」,意思是前面應沒必要做時,不會影響這裡的「並」要做,所以 : 需通報,沒通報是違反第5項,開罰條文是用第47條。 : 就這個議題來看,不要說原料不是食安法規範的項目! : https://ibb.co/ksTC8X4d : https://ibb.co/kLfnBgm : https://ibb.co/35ps9MVt 沒人說原料不受規範,但你把原料當成產品來規範就有問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111.1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85900431.A.911.html ※ 編輯: Ycowmo (36.237.111.145 臺灣), 08/05/2026 11:33:17

08/05 11:41, 1小時前 , 1F
08/05 11:41, 1F

08/05 11:44, 1小時前 , 2F
推,上篇那種文竟然可以被推爆,很難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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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1:51, 1小時前 , 3F
看不懂,又是另一個來洗地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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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1:51, 1小時前 , 4F
正常人看不懂應該是想辦法搞懂,不是先說別人洗地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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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1:53, 1小時前 , 5F
請直觀的陳述你想表達什麼?繞來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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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1:53, 1小時前 , 6F
#1YXp2CQ7 (Tainan) 這我在板上的文,沒固定政治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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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1:53, 1小時前 , 7F
立場就是食安法真的沒規定廠商收到原料要通報,但台南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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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1:54, 1小時前 , 8F
有,反而是台南市府鬼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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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1:54, 1小時前 , 9F
然後討論起手式就先冠別人洗地,真的很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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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1:54, 1小時前 , 10F
以前的人上網看資訊看不懂會先問,現在的人看不懂是怪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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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1:55, 1小時前 , 11F
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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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1:56, 1小時前 , 12F
看了一下3F的發文/推文歷史,原來自己洗地習慣了,難怪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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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1:56, 1小時前 , 13F
誰都洗地。當網軍死全家,有夠白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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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1, 1小時前 , 14F
直接問重點好了,食安法條+南市的自治條例加起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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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1, 1小時前 , 15F
糖需不需通報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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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3, 1小時前 , 16F
重點第一段就寫給你看了,看不懂字去唸書。再說一次 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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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3, 1小時前 , 17F
軍死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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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3, 1小時前 , 18F
你先回答台糖需不需要通報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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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3, 1小時前 , 19F
你先回答當網軍是不是死全家?你以為你是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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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4, 1小時前 , 20F
第一段就說了要「違反的不是食安法是自治條例」你腦子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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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4, 1小時前 , 21F
自己在打自己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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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4, 1小時前 , 22F
題?打你的臉嗎?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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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5, 1小時前 , 23F
看不懂字跩個二五八萬的?當網軍死全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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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6, 1小時前 , 24F
建議原po 不要在台南板跟這些人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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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6, 1小時前 , 25F
再來 食安法+台南自治條例+食安五環的源頭管控,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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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6, 1小時前 , 26F
台糖有沒有義務要通報,直觀說有還是沒有?別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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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6, 1小時前 , 27F
繞來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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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7, 1小時前 , 28F
決定先把不識字的網軍黑掉 好累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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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9, 1小時前 , 29F
哦對了,你可以先回答我當網軍是不是死全家了嗎?畢竟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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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09, 1小時前 , 30F
律問題比起來這個應該比較好回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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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10, 1小時前 , 31F
他都寫在裡面 你不看到底來盧洨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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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15, 1小時前 , 32F
推專業 不過跟我以權責來判斷並不同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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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15, 1小時前 , 33F
真的該在法理上 把定義先釐清 才能好好討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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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15, 1小時前 , 34F
而且我也認同這篇說的 台南的解釋的確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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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15, 1小時前 , 35F
不過在無所有權前提下 我是覺得罰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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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15, 1小時前 , 36F
台中那邊也沒在正式的公文內提出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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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15, 1小時前 , 37F
所以等看看 台中會不會再追加 要求台糖負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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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16, 1小時前 , 38F
你不用一直扯所有權…自治條例的規範方法就是你「原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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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16, 1小時前 , 39F
「上游供應商」的問題也是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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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17, 1小時前 , 40F
照你的解釋方法根本沒完沒了,沒買不用算,那買了沒用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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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17, 1小時前 , 41F
要算?買了用了但用之前有去毒處理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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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17, 1小時前 , 42F
自治條例第8條就寫了上游供應商供應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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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18, 1小時前 , 43F
規範就這麼簡單,和你有沒有買、有沒有用根本無關,你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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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18, 1小時前 , 44F
質疑台南自治條例定的很怪,但台糖按台南市政府自己的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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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19, 1小時前 , 45F
就是要通報。
08/05 12:19, 45F

08/05 12:23, 1小時前 , 46F
自治條例 第八條 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
08/05 12:23, 46F

08/05 12:23, 1小時前 , 47F
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
08/05 12:23, 47F

08/05 12:26, 57分鐘前 , 48F
通報本府衛生局。
08/05 12:26, 48F

08/05 12:28, 55分鐘前 , 49F
買了就有所有權 有用沒用都有權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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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29, 54分鐘前 , 50F
但沒買到的 是要以何身份去界定?
08/05 12:29, 50F
文章代碼(AID): #1gSgsFaH (Tainan)
文章代碼(AID): #1gSgsFaH (Tai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