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南市查台糖 高市府:責任屬中聯

看板Tainan (台南)作者 (要死的生魚片)時間1小時前 (2026/08/05 12:29), 編輯推噓8(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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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cowmo (say)》之銘言: : : 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 : PS:注意上面產品,就供應商來說,出貨的原料就是供應商的產品,今天上 : : 下游都是食品加工廠,食安法規定中的產品,難道只限制原材供應商嗎? : : 如果只規定給原料供應商,那台糖送什麼檢?因為對台糖來說,他的產品應該是指末 : : 端供應給消費者的食用油、肥皂、動物飼料才對,那他對原料送什麼檢驗? : 拿食安法來解釋真的說不通,你這法律解釋法會天下大亂 : 目前檢方確實有擴張食安法的解釋範圍在進行調查, : 但台糖比較有可能的是違反台南市的自治條例不應該是食安法, : 而且台南市政府超級白痴還想鬼轉…下面詳細說明 : 1.你的PS看一下自己的法條不就知道了= =,為什麼台糖要送原料去驗 : 因為第7條II項明確的說了「要把產品『原材料』」送驗啊… : 貼了法條然後自己加句PS,問說台糖對原料送什麼檢驗?啊法條就叫他把原料送驗啊。 : 怎麼會因為他把原料送驗就得出原料=產品的結論,自己不覺得怪怪的嗎? 不是很理解你的論述! 今天這批粗油是福懋利用大豆原料加工而成的產品。 請問對福懋來說,他是出貨他加工完成的產品,這有沒有問題? 就食安法第七條來講,對於產品有問題的通報,是只限制於台糖自己生成的產品嗎? 我們來看另一份指引! https://postimg.cc/G8fYGP64 『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這裡明確指出食用油脂製造業者,對於自己使用的原料,受食安法規範喔! : 2.然後你對第IV項的解釋超級奇怪,不知道是哪家學派的法條解釋法。 : 法律上如果我們列成 A、B、C 應該要OOXX… : 並列的情況,就代表我們認為 A、B、C「不是相同的東西」但「有相似處」 : 才有必要把ABC分列,否則直接寫A+概括條款「常見的用法叫『以他法』OOXX」 一樣不理解! 就我的理解是,並不是並列,而是你接下來,或是同步要處理的事!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 收,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整段的講法是,發現在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該要主即停止製造... 並(同時,同步)通報直轄巿、縣(市)主管機關! 這是我對這個法條的理解! 就相關指引內容! 所有食用油加工業者對於自己在處理原料或是加工過程的製程,產後的產品都要遵守食 安法,那即然如此,這裡發現的產品不能只局限於加工完的產品! 因為在蘇丹紅事件後,衛服部的公告就明確指出原料有異,也要一併通報了。 https://postimg.cc/CRr16MLN : PS:下面我會再用食安法第41條說明你的解釋方法明顯有誤 : 3.回到你舉的食安法第7條 : II.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 : 法人團體檢驗。 : 有沒有注意到他把產品原材料、成品分列。 : 這就代表立法上這二個是不同的東西(我想應該不會有人覺得原材料=成品吧?) 這個可以理解 : 接下來才是通報義務 : IV.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 : 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如果真的照你說的,產品是:原料、半成品、成品(這你下面的列法) : 那法條會一律寫成「產品」,頂多加一句「或其他相類之物」 : 我不排除這可能是立法疏失,畢竟台灣法律立出來有漏洞已經不是第一天了 : 但就立法例、文義解釋來看,怎樣都不可能得出產品=原料的結論。 我不認為! 基本上,如果就現有的資料本身,只有食安法本身的條文,而沒有其它的注釋或是行 政命令補正,那我可以認同你說的立法疏失。 但是在2024年時,衛服部自己的公告中就有明確指示! 三、自主通報有疑慮之產品 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 回收,並通報直轄巿、縣(市主管)機關... 難道食藥署自己的公告衛服部不認?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22656 https://postimg.cc/CRr16ML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211.1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85904141.A.1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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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文已經說了,原料會受規範沒有錯,但食安法規範的「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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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和「原料」就是不同,更不用說你把原料和產品畫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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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受食安法規範(O) 產品受食安法規範(O) 產品和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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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同一個東西(X) 產品和原料被課予的義務相同(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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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第41條和第7條再看一次,然後對一下我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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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我確實覺得另一個O板友很槓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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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的這個食藥署的規定我之前就去查過相關的行政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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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公告最大的問題是他之前罰的全部都是把供應商的東西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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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當成「原料」,這也符合文義解釋沒錯,所以縱使有這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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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他的解釋法還是會符合第7條規範的「產品」本身(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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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你有做了,你覺得自己的產品沒問題 EX去毒,但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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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有問題,這樣還是被當成產品需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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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此,台南市的自治條例直接規定是你上游供應商供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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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就是要通報,而且過往的裁處(我有列7-2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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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排除「食品」的各種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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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應該要以自治條例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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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前源頭的產品,當然有可能是後端的原料。但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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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膠原油其實在各產業用途廣泛,符合自治條例「食品」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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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釋上要後端的人負擔上游的「產品」責任,不然會讓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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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的相關規定整個被架空(所有的東西都會被解釋成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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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F板友,至少在7-2的操作上,台南市是把各種可以入口、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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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前的半成品都解釋成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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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台南市政府(和議會)立的法正不正常,至少看過往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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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這波台糖應該有違反條例第8條。他們這樣鬼轉很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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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查廠時也可看相關生產計畫 所以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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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我覺得沒出廠做成產品應該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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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後台中依然開罰了 看起來是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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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這原料的確是食品之原料 所以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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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看起來 就是福懋委託中聯製造 福懋也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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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這次的解釋 的確很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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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2:55, 1小時前 , 31F
「前項食品業者兼營化工原料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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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者,其食品添加物與化工原料之貯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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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應明顯區隔,並分別以字樣標示之。」7-2 是指這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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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是自治條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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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貼一下法條嗎?在自治條例內沒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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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本市流通之所有日本進口食品,除需標示產地國外,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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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是7之2條,不是第7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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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進半成品進來給其他下游加工,他也要你標示是從日本的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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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縣市來的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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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 第七條之一「本市流通之所有日本進口食品,除需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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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國外,且應同時標示生產地縣市,才可於本市合法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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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台南市政府的食品是採超廣義解釋,話又說回來,連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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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的都被台南市府定義成食品業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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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7-1的話應該是我看錯,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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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說的可能是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所定之食品業者,指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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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生產、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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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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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一下,連做包裝的都被定義成食品。不是食品業 打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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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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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過往在處理7-1的時候,理論上「食品」本身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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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是有定義「食品業者」,但「食品」的定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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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限於可入品的東西,製作包裝的是「食品業」但他用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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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最終商品,不會是「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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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7-1在適用上超級無敵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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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F板友,台南市政府本身沒有直接定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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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打去練舞室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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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用7-1當媒介搞清楚到底他說的「食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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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理解了,因為粗膠原油,似乎在法規上很難定義成"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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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3:07, 1小時前 , 59F
然後查到的案例是各種半成品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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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可能是為了防範核食啦…然後就什麼都要標一下,結果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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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3:09, 1小時前 , 61F
導致「食品」的定義變超級廣,不然真的按食安法的規定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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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比較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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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ShmD7u (Ta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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