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反徵收 三峽龍埔里上百人抗議

看板San-Ying (三鶯)作者 (我的男女朋友)時間12年前 (2012/10/29 06:02), 編輯推噓-2(81053)
留言71則, 2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23 (看更多)
: 我剛好有朋友的老家是在被徵收的地段 : 簡略大概講一下他們的情況好了 : 大多數的人都把這些不願被徵收的人妖魔化 : 認為他們只是在吵鬧要糖吃 : 要建商給他們好處 : 就我的認知絕大部分的人不是那麼想的 : 畢竟這地區的居住者很多都是上了年紀的人 : 都更對他們來說沒有好處 : 其實我很不願意用「都更」這字眼 : 對我來說都更應該是讓這地區的人在原有環境下改善生活 : 使這些人能生活得更為舒適 : 而不是一味地拆除重建 : 但台灣多數都更只是建商的獲利工具而已 : 原住戶在這邊能獲得甚麼? : 我想除了高昂的地價以外沒有別的了...... : 我朋友的老家是透天厝 : 目前是阿嬤和姑姑住在裡面 : 彼此和鄰居都是幾十年的老厝邊 : 平常串門子甚麼也很方便 : 要找鄰居只要喊一聲對方就聽得到 : 變成大樓以後就像鴿舍一樣一間一間的 : 你要他到哪裡找老鄰居? : 他們也就這麼點樂趣而已 : 想繼續原本的生活型態有錯嗎? : 不想住大樓有錯嗎? 又是一貫地的老梗,沒有別的東西了嗎? 在那邊講老朋友,老生活方式.....講的多"可悲可泣" 一個地區的發展原來就是你們這群人在左右決定說了算嗎? 你要保持怎樣的"生活方式"沒有限制你呀 憑什麼那塊地區就要照你的生活方式在走?地球是繞著你們少數人在轉的嗎? 全台灣每個地方都這樣子思考,那公共建設都不必搞了->反正只要一個跳出來 又開始高談闊論我只是要老生活方式而已,你們要改變的通通不要來... : 有人或許會說大樓也很方便阿等等的屁話 : (不好意思用屁話來形容...但事實如此) : 請想像你是個七老八十、幾乎沒過三天就必須跑醫院的老人 : 他們有時候連電話號碼都記不全 : 你要怎麼要求他們去記以前老鄰居的新住所? : 要一個老人改變生活習慣和生活型態是相當殘忍的事 : 年輕人當然無所謂 : 但是老人就剩下那麼幾年 : 他們只想要安安靜靜過自己的生活 : 都更能帶給這地區甚麼? : 我想這些原住戶主要考慮的不是建商給的條件優不優渥 : 而是不願意改變對「家」的印象 我老家就在柑園 基本上街頭巷尾的鄰居"幾乎"都買不起特區裡的房子 他們就那間房產可以安身立命 每個月所得的幾萬塊就剛好夠吃穿而已 你是要他們拿甚麼來貸款買房子? 更何況這些多數都是老人在吃老本 他買新房子幹嘛? 所以台北市一堆老人,台北市只要遇到公共建設有老人的地區通通打死不能進行 真是好個神主牌利器~~ 你從頭到尾的論點除了"找老人訴諸悲情"有沒有別招?? 1,徵收有補償金與拆遷費 2,你一直愛講的要在地生活->可以用抵價地的模式換回 拿什麼來買房子?難不成政府的補償跟拆遷費都是給他們"冥紙"嗎??? 如果嫌補償太少?那顯然是你自己本身的不動產本來就價值不高,一個本來就價值 不高的不動產憑什麼跟人家在那邊嚷嚷這邊買不起或那邊住不起! 台灣還有一堆人是連不動產都沒有的呢! 問題是現在是講"強徵"的問題啊!!!! 土生土長的人土地被徵收走 卻沒錢買房子你是要他們去哪啊? 沒錢就該死? 沒錢就該滾蛋? 尤其都是老人 你忍心看這些人都已經七八十了 還要被迫搬到新地區重新生活? 又開始了又開始了~~ 我覺得依你的資質沒去寫鄉土劇劇本那真是太可惜了 1,請正名"依法徵收"。依法徵收本來就帶有法律強制性。 2,土徵依市價補償還有遷建費,不要再跳針"沒錢" 3,強制徵收又如何??桃園機場當年要蓋就沒徵收嗎?? 照你的邏輯那邊的"老人悲情牌"打出...我們現在沒有桃園機場可用! ps.這個社會本來就是沒錢活該,不然你以為帝寶為什麼不是你我在住的 而是那些有錢人在住的?? 然後不要在那些沒有房產土地的人面前講沒錢好可憐好不好,超諷刺的說 樹林花個幾百萬還是照樣買得起房子,又不是叫他們搬去台北市住呀! 你現在不就是打著因為多數人(建商?)的利益 所以你們少數人就咬著牙滾邊去吧的口號嗎? 所謂民主是服從多數人決議 但也要尊重少數人意見不是嗎? 大家要共同協商出雙方都有辦法接受的方案 但是現在是這樣嗎? 所以呢?尊重少數就應該讓"少數作決定"嗎? 尊重少數就是無視現行法律土徵實施嗎? 尊重少數就是搬出一堆老人訴諸悲情牌嗎? 共同協商出雙方都有辦法接受的方案? 法律講的很清楚,要就領取補償金遷建費另外自己去其它地方再生活 全台灣那麼大就偏偏只有辦法在當地生活不可的一樣可以抵價地 還有那邊有多少"違法工廠"+"違法農舍" 今天說難聽點那些抗議的人有多少是上面兩種人 深怕都市計畫實施下去既得的違法利益就要消失 你自己很清楚!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7402083.shtml http://www.wretch.cc/blog/hero2008/9375287 多瞎阿~~違建就違建還組自救會耶 多可怕的社會 那我是不是要號召鄉民到台北市忠孝東路上蓋房子 等台北市政府要來拆我的房子時就組個自救會順便向媒體哭訴一番自己多可憐 沒地方住?再罵政府死沒良心要拆我的棲身之所? 原來這就是公平正義嗎?? 那社會上那些奉公守法的老百姓不就活該該死 那些會賴皮蓋違建還想搞"就地合法"的爽到一個天堂去 濫用民粹對那些違法的有情有義就是造成社會其它人最大的不公平! 還有不要動不動就扯什麼建商 建商蓋房子買賣本來就是天經地義 難不成你要建商賠本蓋房子賣給你? 當作建商都是菩薩轉世嗎? 我賣衣服的都不會賠本賣,憑什麼建商蓋房子買賣就成天扯他利益不利益 商業社會只要從事買賣活動那個不是想賺取利益? 賣牛肉麵的就不是想賺取利益了嗎?? 賣牛肉麵的可以賺取利益,賣房子的賺取利益就被你講的罪大惡極一意 妙哉! 現在不斷在跳針... 我再強調一次 住在這邊的原住戶幾乎都在這邊住三四代以上 你要硬講說現在突然買不起? 這個問題我無法回答你 阿就祖厝啊!!!(無力) 你才不斷跳針哩! 又不是趕走你沒給你錢 一直跳針買不起買不起買不起?是買不起帝寶嗎? 那當然呀!你那種古到不行的祖厝是憑什麼跟人家買那種貴的房子呀! 第二 希望把污染和強徵分開 這兩點沒有必然相關性 借用下面鄉民的說法 如果在那些地方蓋滿新房子就可以掩蓋政府對於取締的失責 那未免也可笑了 偏偏抗議的民眾充斥著既得利益的違章工場跟違法農舍 你口中的祖厝很多都是早就沒有在農用使用的違法農舍 第三 再次強調 上了年紀的人就是不想要換環境 他對現在的居住環境有情感 很多都已經住好幾代了 如果強制徵收 這樣有道理嗎? 有什麼不行 有沒有適應能力那麼差的八卦? 就算適應力差一樣可以原地抵價地 誰說你不能繼續待在本來的地方?? 你一直跳針什麼換環境幹嘛 台北市當年14/15號公園那些原住戶還不是搬走照樣生活 不要一直在那邊跳針老人在那邊生活多久了有多少感情好嗎~ 又不是在看鄉土劇...有完沒有~~ 我實在看不慣你一直上演鄉土劇的東西 http://0rz.tw/H63W6 現在是法治社會 講法律一點好嗎 在那邊搬老人講故事是想怎樣....要大家哭一下以表示感動嗎? 土徵條例: 第3條(徵收私有土地興辦事業之種類)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 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第3條之1(興辦公益事業勘選土地)   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 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予徵收或區段 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 性。   需用土地人勘選用地內之農業用地,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者,於變更為非農業 使用時,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 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 第3條之2(興辦事業徵收土地評估因素)   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 為綜合評估分析:   一、社會因素:包括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及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 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及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二、經濟因素:包括徵收計畫對稅收、糧食安全、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徵收費用、 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農林漁牧產 業鏈及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包括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文化古蹟、生活條件或 模式發生改變及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 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包括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永續指標及國土計畫。   五、其他: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認為適當或應加以評估參考之事項。 第4條(區段徵收)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 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 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五款之開發,需用土地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發範圍,並檢具經上級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先行區段徵收,於 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   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之開發,涉及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變更者,得依第二項之 規定辦理;未涉及者,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不相連之地區,得依都市計畫或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範圍合併辦理區段徵收,並適 用前三項之規定。   區段徵收範圍勘選、計畫之擬定、核定、用地取得、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分配設計 、地籍整理、權利清理、財務結算及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配合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把條文翻來讀一讀有那麼困難嗎??????? 法律明訂一堆條件之下要進行土徵,結果你一直天花亂墜老人多可憐老人多重要老人 多需要......那以後法律遇到老人都"自動轉彎"好了.... 最好再修憲增加新的增修條文:"老人說了算"。 再說個故事,你們現在一直扯什麼我的土地我說算了,我不想都市計畫,我不想被 徵收土地就是不想被徵收,殊不知你們口中的土地當年很多都是"耕者有其田"從那 些極少數大地主的手中搶來的土地,不要講的那麼好聽好像土地是你們自己多珍貴 的資產啦,在台灣能講土地是他們的資產那些大地主跟其後代寥寥無幾,全台灣多 數擁有土地的人的上一代或這一代幾乎都是"耕者有其田"給人家搶來的!! 要講的那麼義正辭嚴嗎??那把你祖宗八代的地怎麼來的給交待清楚呀,耕者有其田 給人家取得的土地要不要發揮點"良心"還給人家,雖然是政府帶頭當土匪把財產重 分配給你們,但你們也可以發揮自我道德約束呀 ~~ "本來無一物"嘛~~不是嗎!! 現在也不必講得政府在搶你的土地呀,當年可是政府帶頭當土匪去搶那些少數地主 的地作土地重分配(耕者有其田)給你們的耶,政府現在興辦公共事業要土徵還給補 償等於是給了你們2次資產耶!!你要是有本事證明耕者有其田之前你家就是大地主 我沒意見!!你家要也只是耕者有其田之後才有土地的,麻煩不要弄得自己很清高很 可憐很委屈啦 http://blog.yam.com/elegantlife/article/9510900 --

10/29 06:12, , 1F
好嗆~ 推原po 論述不流於矯情悲情牌
10/29 06:12, 1F

10/29 08:24, , 2F
推!看到一推民粹式的空泛論述都笑了
10/29 08:24, 2F

10/29 08:25, , 3F
法律都擺在那還在那邊老人不想搬...zzz
10/29 08:25, 3F

10/29 08:59, , 4F
給原PO 請支持下去 給上面的人一句話: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
10/29 08:59, 4F

10/29 09:39, , 5F
其實完全忽視人~也是單方面論述~不是嗎?
10/29 09:39, 5F
忽視人??我笑了 要是忽視人,那就是直接給你一點點補償金就叫你滾蛋走人 不是還給你市價補償或可以選擇原地抵價地拿回 單方面論述?廢話....每個人論述本來就都是單方面主觀 我又不是有多重人格,一下支持那個一下支持這個~~ 腦筋秀逗的人才論述不單方面!!

10/29 09:39, , 6F
全部合法!但法都是少數人在玩的~這不也是事實嗎?
10/29 09:39, 6F

10/29 09:40, , 7F
哇!原PO力戰群雄 請大家幫他鼓掌一下 如果你在政府單位做事
10/29 09:40, 7F

10/29 09:40, , 8F
希望你也能這麼認真
10/29 09:40, 8F

10/29 09:41, , 9F
你只是想人而已吧!
10/29 09:41, 9F

10/29 11:20, , 10F
mybfgf閉嘴~
10/29 11:20, 10F
法官都沒資格叫我閉嘴,你是那兒來的高人!!

10/29 11:26, , 11F
法律既然是這樣定了..該怎麼做就怎麼做..支持你的說法!
10/29 11:26, 11F

10/29 11:35, , 12F
在這邊用專業欺負小朋友,倒不如到現場說服居民解決問題
10/29 11:35, 12F

10/29 11:37, , 13F
沒辦法對法律動刀之前結局很難因為這些討論改變
10/29 11:37, 13F

10/29 12:21, , 14F
誰都沒資格要人閉嘴 就算立場不同
10/29 12:21, 14F

10/29 13:05, , 15F
厲害厲害...鼓掌鼓掌...
10/29 13:05, 15F

10/29 13:21, , 16F
a大說法難道法律規定徵收一毛錢都不給 也ok?
10/29 13:21, 16F

10/29 13:22, , 17F
法律規定是否洽當本來就可討論 不是怎樣定就是怎樣
10/29 13:22, 17F
法律幾時規定一毛不給?? 用這種不存在的說法不是刻意製造錯誤資訊與對立是什麼?

10/29 14:22, , 18F
現行法就是這樣訂阿 有說一毛不給?
10/29 14:22, 18F

10/29 14:22, , 19F
真的不喜歡 不接受 就麻煩去修法 都說到爛了
10/29 14:22, 19F

10/29 14:23, , 20F
不要法律跟你的利益產生衝突就一天到晚扯法律欺負人
10/29 14:23, 20F

10/29 14:42, , 21F
現在在論爭的情況不就是m大列出的土徵條例第三條之二第一款?
10/29 14:42, 21F

10/29 14:43, , 22F
需要將"社會因素"納入評估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10/29 14:43, 22F

10/29 14:44, , 23F
縱然違章工廠與農地非農用當然不可作為抗議徵收的理由
10/29 14:44, 23F

10/29 14:45, , 24F
但法條中也列明了是需要將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年齡結構等納入
10/29 14:45, 24F

10/29 14:45, , 25F
徵收土地前的評估事項的
10/29 14:45, 25F

10/29 14:47, , 26F
因此m大所提的"訴諸老人悲情牌"也並不是不合理或不合法
10/29 14:47, 26F

10/29 14:48, , 27F
只是規劃單位是否會把這部份真的納入評估考量就不得而知了
10/29 14:48, 27F

10/29 16:59, , 28F
第三條之二第一款和第三款怎麼不評估了??
10/29 16:59, 28F

10/29 17:00, , 29F
明明第一款叫你評估對弱勢族群的衝擊
10/29 17:00, 29F

10/29 17:00, , 30F
第三款叫你評估對原居民的生活衝擊
10/29 17:00, 30F
原來佔用農地的違章工廠跟違法農舍是社會弱勢? 原來社會上有地有房子的人叫弱勢? 第4條(區段徵收)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請加油好嗎!麥子園都市計畫區這邊是要進行區段徵收, 根本不是一般徵收,你拿第三 條來幹嘛,牛頭不對馬嘴的亂入法條 我笑了!!

10/29 17:01, , 31F
原PO公務員你到底有沒有好好評估 都不用開公聽會嗎??
10/29 17:01, 31F

10/29 17:02, , 32F
還是反對者=觀念落伍=死要錢???
10/29 17:02, 32F

10/29 17:02, , 33F
請我們偉大公務員好好評估第三條之二各款以後再行徵收
10/29 17:02, 33F

10/29 17:03, , 34F
maikurak大大 您可要好好監督公務員有沒有"依法行政喔
10/29 17:03, 34F

10/29 18:26, , 35F
^_^
10/29 18:26, 35F
誰跟你說我是公務員??? 你最好收回這句話喔 反正網路告人~~~我也不差多加你一個。

10/29 20:40, , 36F
使出告人大絕囉xd
10/29 20:40, 36F

10/29 20:56, , 37F
大絕?我笑了~~~這年頭不實指控還要噤聲?民粹果然是民粹
10/29 20:56, 37F

10/29 21:32, , 38F
呃...區段徵收仍然是"徵收"阿! 進行區段徵收還是要將第三條
10/29 21:32, 38F

10/29 21:33, , 39F
納入考量阿 能否說明何以區段徵收不需考量第三條所定項目?
10/29 21:33, 39F
一般徵收跟區段徵收是兩個不同的東西 誰跟你說可以混用法條的?

10/29 22:19, , 40F
跳針滿點 不爽指控對方民粹 又要控告對方 科科科
10/29 22:19, 40F

10/29 22:39, , 41F
文太長,只想說有位仁兄的房子透天之前買約五百八十萬
10/29 22:39, 41F

10/29 22:40, , 42F
政府徵收價 給四百多萬,但是市價有千的市場
10/29 22:40, 42F

10/29 22:40, , 43F
如果是你,你給他收? 那 我就認真聽你說
10/29 22:40, 43F

10/29 23:03, , 44F
法就擺在那 要件過了 你不想也不行 懂?
10/29 23:03, 44F

10/30 04:52, , 45F
告我 請告我 好想你趕快告我 拜託你告我
10/30 04:52, 45F

10/30 04:52, , 46F
mybfgf大快拜託你告我 求你了!!!
10/30 04:52, 46F

10/30 04:53, , 47F
我毀謗你是公務員 我承認 快告我
10/30 04:53, 47F
同學 那你就存政信函等著收

10/30 02:40, , 48F
奉勸很多學生不要學網路大放厥辭 事後後悔 XD
10/30 02:40, 48F

10/30 05:40, , 49F
推原po ~~ 很多網友真的是只會口無遮攔 ..
10/30 05:40, 49F

10/30 08:03, , 50F
我等著收
10/30 08:03, 50F

10/30 08:32, , 51F
我倒想看看我犯了哪條法
10/30 08:32, 51F

10/30 08:32, , 52F
原來我不能批評公務員怠惰了嗎 原來我句首要原PO注意
10/30 08:32, 52F

10/30 08:33, , 53F
正視公務員怠惰的事實 也變成我在毀謗他是公務員怠惰嗎
10/30 08:33, 53F
不用對我解釋阿 XD 去對法官講 謝!

10/30 11:50, , 54F
建議原po重新檢視法條的好 土徵條例第三條所列為"徵收" 並非
10/30 11:50, 54F

10/30 11:52, , 55F
僅指對象是"一般徵收" 且請參土徵條例第3-1條 "依法得予徵收
10/30 11:52, 55F

10/30 11:53, , 56F
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 於劃設或變更時, 應經目地事業主管機
10/30 11:53, 56F

10/30 11:53, , 57F
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因此接第3-2條說明公益性及必
10/30 11:53, 57F

10/30 11:54, , 58F
要性之應評估因素, 所以是您搞錯了... 囧rz
10/30 11:54, 58F

10/30 11:55, , 59F
一般徵收、區段徵收等等不同的徵收方式, 都還是徵收!!
10/30 11:55, 59F

10/30 11:56, , 60F
土徵條例第一條到第三條就說明得很清楚了, 原po還是搞清楚再
10/30 11:56, 60F

10/30 11:56, , 61F
回文吧...
10/30 11:56, 61F
所以呢? 文章18036已經回應了好嗎~~ 請加油!

10/30 13:15, , 62F
所以原po所謂區段徵收不需考量第3條之2的說法是錯的~ :)
10/30 13:15, 62F

10/30 13:15, , 63F
並沒有原po所謂"混用法條"的情形~
10/30 13:15, 63F

10/30 13:17, , 64F
重點在於 當地的"弱勢" 自可以此法條對於規劃單位進行論爭
10/30 13:17, 64F

10/30 13:18, , 65F
當然所謂的"弱勢"定義模糊這部分沒辦法解決 但也因此法條存
10/30 13:18, 65F

10/30 13:18, , 66F
在 所以當地居民打出原po所謂的"悲情老人牌"乃是合理且合法!
10/30 13:18, 66F

10/30 13:19, , 67F
這是這部份所要表達的重點~ 並非原po所提牛頭不對馬嘴
10/30 13:19, 67F

10/30 13:19, , 68F
原po所說的亂入法條~ 請指教
10/30 13:19, 68F

10/30 17:32, , 69F
老話一句 等著收信
10/30 17:32, 69F

10/30 18:32, , 70F
路過純噓capitalofz 講不出東西
10/30 18:32, 70F
※ 編輯: mybfgf 來自: 220.136.136.165 (10/30 20:19)

10/30 20:25, , 71F
推m0694u06 XDDDD 突破盲點了
10/30 20:25, 71F
文章代碼(AID): #1GZQjzNN (San-Y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GZQjzNN (San-Ying)